石碑會「說」故事
鏤刻在石頭上的碑碣文字,可以成為後人的歷史明鏡。碑碣不僅是記載各地
人事、地物與人文變遷具體史料,更是提供後代考證歷史之用,是研究鄉村
文史重要依據。(2003年攝)
鳥瞰林間教室。
整建後的「林間教室」。(2004年攝)
竹中社區規劃師期末報告於林間教室舉行。(2004年攝於)
整建前的「林間教室」。(2000年攝)
1978年的林間教室。
1978年的古石碑。
「奉憲示禁碑」、「申約併禁碑」拓碑。(錄自「臺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新竹縣市篇)
竹中國小古石碑:見證竹東鎮開發歷史的古石碑,目前保留在竹中國小校園中,供人憑弔懷思。石碑是一部石頭的史書,它渾身上下都是寶,具有很高的歷史和藝術價值。(2003年攝)
樹杞林(今竹東鎮)地區的土地拓墾,以員山仔附近為最早。
根據《新竹文獻會通訊》竹東鎮文獻採訪錄,記載有二:一為「乾隆
三十四年,惠州人進墾上下七份及麻園肚一帶(今竹東鎮員山里)移
民二十口至五十口不等,漸聚成村落」;另一為「乾隆三十九年,饒
平人林欽堂向竹塹社通事丁老吻、土目什班承墾頭重埔(今竹東鎮頭
重里)、員山(今竹東鎮員山里)一帶荒埔。乃由六張犁率丁四十餘
人,前往建立村莊以居。」[1]現存石碑立於新竹縣竹東鎮頭重里竹中
國小內,此碑對竹中地區之拓墾與發展提供相當珍貴之史料,碑文內
容引錄如下:
(一)「奉憲示禁碑」:
在縣東十里頭重埔。高五尺零三分,寬一尺七寸八分。正書。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張,為示禁事。
「案據本城舖戶陳泉源、鄭恒利、張順發、吳振利、林九牧、林慶算、
吳嘉記、官志交、林美士、林瑞源、童高秀、張成珠、林其回、詹瑞
業、林清隱、林廉逸、童士添、林福孫等僉稱:『緣源等各承上手於
乾隆年間合置員山仔番仔湖嵌頂埔地一所,以為各佃塋葬之地。四至
界址,載明墾契;仍再立約分執,母許股內外之人,藉佔混開。無如
日久弊生,每有恃強侵墾滋事。是以公議就原給四至界址,東西丈量
九百三十丈、南北丈量九百六十丈,立石為界;存為各佃牧牛、貧民
埋葬處,斷不許股內外之人擅行私墾。一面稟請出示勒石,以垂久遠。』
等情。當經飭查;嗣據該差保總理等查勘合置牧牛安葬之所,核與原
立墾約丈尺相符,並無侵佔窒礙情弊,繪圖註說,並取其聯名切結前
來。合行示禁。為此示仰該處附近居民及業主佃戶人等知悉:爾等務
須遵照公議,即就四面所立界石以內,仍為牧牛之所;其餘高阜之處,
任聽貧民埋葬。無論何人,總不得在於界內擅行私墾;其界址毗連之
地,亦不許侵佔寸土。自示之後,倘有藉端強佔,滋事生端,一經指
控,定行拘案究懲,決不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咸豐貳年肆
月二十日給立。
立給墾批字人竹塹社通事丁老吻、土目什班等,有本社祖遺下埔地一
所,坐落土名員山仔莊。無奈上憲配運無徵,兼以離社遠隔,社番不
能耕種,始行招墾外,尚有員山仔番仔湖瞨給溫春上等五股內田頭嵌
頂埔地一所,東至山頂為界、西至大圳溝為界、南至阬溝為界、北至
林欽堂及各佃頭為界,四至分明。今有稱林欽堂、曾日輝兄等前來出
首永給,備出埔底銀一百五十元正,給為通莊牧牛之地;莊民業主不
得重給別人佃,亦不得擅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今欲有憑,
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乾隆肆拾壹年肆月 日,立給墾批字。」[2]
(二)「申約併禁碑」:
在縣東十里頭重埔。高四尺八寸五分,寬一尺九寸五分。正書十九行,行五十一字。
「立合約人林欽堂、曾日輝,為代眾給埔,以便牧牛事。今因偏處開盡,念及新莊牧牛無所。眾議請堂、輝二人出首,向社給出墾單。番仔湖田嵌上埔地一所,土名員山仔,界址註明墾單。議定價銀壹百伍拾元。其銀照田園甲數開派,每甲名下派出銀兩若干,遂一註明約內。墾單係林欽堂收存,其埔是我同人永為牛場,日後約外之不得藉佔,即約內者不得混開。至於各分田頭埔尾,更不許侵越私己。日久倘有橫起莫測之輩,眾照數捐銀,同力協攻,不得推諉。今欲有憑,合立約各執一紙存炤。
再批明:墾單埔地銀除出後,尚欠銀四十一元,並洪名顯名下不肯從眾派出其銀 壹拾肆兩 貳錢伍分,共該番銀四十七兩零五分。另眾議就 七十七甲 均派,其銀各自交完。立批再炤。
始建業主:范紹棟、詹瑞業、范紹緯、林美士、溫繼朝、林名山、詹申生、曾日輝、范千、陳夏良、林倉壁、余肇奇、曾日恭、林德、林欽堂、洪名顯、蔡慶、田啟豐、曾嘉宜、田源茂、鄒養、林濟寬、溫北。
承頂業主:鄭恒利、林清隱、詹昆茂、林士廷、林慶開、陳泉源、林廉逸、林慶請、羅德春、魏士章、張順發、詹繼昌、官志高、林福孫、黃士良、吳振益、詹德義、林成德、童義記、王士炎、吳嘉記、林其回、林泉興、童泉盈、李江水、林九牧、林瑞源、鄭武力、張成珠、林阿納。
乾隆四十一年七月 日,立合約人林欽堂、曾日輝。
竊思人生斯世,孰非無祖墳墓乎!然此牛埔內墳墓疊埋,但今之世,近來人心不古,徒知以鋤草皮肥業利己,不顧他人墳墓,遠近亦不知損傷陰功之禍害耳。爰我眾議演戲申禁,不許鋤草皮。自禁以後,倘有恃強刁橫違禁者,鳴眾公罰銀拾貳元。該銀即存福德爺以為香祀需費,決不輕貸。茲此埔內安墳者喜助申禁捐題銀員姓名開列,福量攸久歟!經理洪漳活、蘇永昌喜題銀貳元。林禮賢、蔣成宗、鄒壽浩、劉阿二、林慶景、林惟義、鄒陳養、陳李福、林阿左、范慶星、彭雲月、林阿意、彭阿春:俱各喜題銀壹元。
咸豐貳年五月 日申禁暨眾等同立。」[3]
由這兩塊石碑內容,可知乾隆四十一年至咸豐貳年期間,員山仔莊附近之土地已全部拓墾完畢。由於此地區私墾、侵佔嚴重,因此承頂業主代表乃向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稟請禁令,於咸豐二年(1852) 肆月二十日 設立「奉憲示禁碑」示禁。但此碑文未詳述始建業主、承頂業主與罰責,因此同年五月再設立「申約併禁碑」,補足「奉憲示禁碑」未詳列部份以備眾人信服與遵守。
兩塊古石碑立碑原因為:奉憲示禁碑明示「存為各佃牧牛、貧民埋葬處,斷不許股內外之人擅行私墾。」,另一申約併禁碑亦指出「日後約外之不得藉佔,即約內者不得混開。」、「爰我眾議演戲申禁,不許鋤草皮。自禁以後,倘有恃強刁橫違禁者,鳴眾公罰銀拾貳元。該銀即存福德爺以為香祀需費,決不輕貸。」,由此碑中記載二十三位始建業主共同向竹塹社承墾,開盡員山仔附近之土地。本地可墾之地日少,以致於「日久弊生,每有恃強侵墾滋事。」,到了咸豐二年(1852)經過七十六年的歲月之後,三十位承頂業主乃向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稟請禁令設立兩碑示禁。
這兩塊石碑為清代淡水廳同知張啟宣查勘核准,立碑頭重埔示禁,原豎立於新竹至樹杞林(今竹東)輕便軌道旁,昭和五年(1930)輕便軌道改築為指定道路時,石碑為棄土埋沒,一直到民國四十八年,竹中國小後門側邊有一黃土墩經剷平後,被掩埋長達二、三十年之久的二石碑才重見天日。柯湖里耆老徐阿森發現係歷史遺跡,即告知蘇明進校長,由附近居民徐添喜、徐添灶、彭阿清等人抬回學校置放。蘇校長於民國五十五年重立於後校門旁。民國七十二年張森文校長興築校園圍牆時,又遷移於運動場旁現今位置,為後人留下歷史見證,石碑提供了相當珍貴之史實,開拓頭重埔的林欽堂是林先坤的堂兄,證明了與竹北六家林家有關連。,亦可證明竹東鎮竹中地區早在乾隆四十一年已開發,比竹東鎮行政區足足早了三十幾年。
竹中國小兩座稀世骨董古石碑,是頭重埔地區唯一保存相當完整,彌足珍貴的史實見證。由此兩座石碑上印證不少史實,對當年竹中國小蘇明進校長與張森文校長獨具隻眼保留難得的古蹟證物,深感敬佩。
古石碑從新立、淹沒、出土、置放、重立、遷移,經歷過一百多年的歲月,度盡劫波、多災多難。蒼勁的楷書、清晰的字跡,碑文靜靜細述古人的過往,但也時時啜泣今人的冷漠。歷史總是寫在看不到的圍牆邊,孤零零豎立滑梯後面—風吹、雨打、太陽曬。
筆者與 陳朝全 先生於民國九十一年起,進住竹中社區擔任社區規劃師工作,經過三年的耕耘努力,民國九十三年終獲內政部營建署撥款辦理「新竹縣竹東鎮竹中社區風貌營造 -- 林間教室與歷史廊道空間規劃設計案。」工程,將兩座古石碑從圍牆邊遷至林間教室旁建碑亭保護,原先的水泥椅子改為南洋木椅。地面用水泥磚生態施工法舖設,並增添壹座南洋木小舞台。因居民參與性高,在歷史文化遺產保存再利用上表現極優,獲營建署評鑑選出全國10件績效作品之一,古石碑也被縣府列為歷史建築保護中。
竹中地區最具體的歷史見證,也可以蛻變為一款鮮活的戶外鄉土教學「歷史廊道」空間,配合導覽人員對碑文的解說,還原清領時期的場景,讓後人得以捕捉先人的點點滴滴,也算是另一種形式的「發思古之幽情」吧!建一座亭子結合竹中國小林間教室的歷史廊道,予以呵護,配合圖文(老地圖與地契…等)、解說員,賦予它們時代新義,讓我們悠遊於歷史的時光之旅吧!